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幼儿园装修甲醛检验检测工作的提案》第20200011号提案答复
王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幼儿园装修甲醛检验检测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少年强则国强”,学前幼儿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幼儿园作为孩子走出家庭、接触社会的第一站,幼儿园室内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学前儿童的身体健康和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长期以来,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完善准入门槛、规范办园行为,推动我市学前教育稳步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执行上级文件相关政策和规定
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237号公告),条文中对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且教育部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中明确提出幼儿园“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我市按照省文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实施评估定级,规范办园行为。《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提出“活动室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考虑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及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提出“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去年辽宁省教育厅先后征求了《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并在其中增加了“进行装修装饰的幼儿园需取得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正式文件目前尚未出台。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幼儿园室内空气质量安全
幼儿园作为幼儿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安全对幼儿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为维护幼儿的身心健康,5月6日,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幼儿园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幼儿园在新建、改扩建、新装修项目竣工后,应在新更换设施设备就位后,在模拟使用情况的条件下,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幼儿园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合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幼儿园审批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各幼儿园在实施空气质量检测前,应邀请家长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共同参与检测机构选定、样品选定等检测全过程,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幼儿园要第一时间公开检测流程和结果,并积极主动回应家长对室内空气安全的质疑。”此《通知》下发,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各幼儿园对室内空气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了对幼儿园室内空气的监管,完善了幼儿园审批的内容,强化了幼儿园信息公开,为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坚决整治“黑园”,消除无证园室内空气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消除无证办园带来的安全隐患,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下发《关于取缔非法经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的通知》(葫疫指发〔2020〕73号),市教育局于4月27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葫教通字〔2020〕57号),指导县(市)区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采取“批”“停”“关”办法,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幼儿园装修甲醛检验检测工作的三点建议非常好,与我们的管理思路和措施完全一致,对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再次感谢您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我市学前教育,为助力学前教育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特此答复。
葫芦岛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5日